本网站使用技术性和第三方Cookie以改善您的浏览体验。 了解更多

    金融犯罪与市场滥用

    市场滥用犯罪是金融刑法的核心,受《金融综合法》(第58/1998号立法令)和欧盟第596/2014号条例(市场滥用条例——MAR)的协调规范。

    金融犯罪与市场滥用

    市场滥用犯罪是金融刑法的核心,受《金融综合法》(第58/1998号立法令)和欧盟第596/2014号条例(市场滥用条例——MAR)的协调规范。

    该体系采用双轨模式,将刑事制裁与特别有力的行政制裁相结合,在欧洲统一框架内运行。

    主要罪行涉及:

    • 滥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 市场操纵
    • 非法披露内幕信息

    在法人行政责任制度中,第231/2001号立法令第25条之六将责任扩展至公司,当这些犯罪出于法人利益或使其获利时,适用重大罚金和可能的禁止性措施。

    滥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处罚任何持有精确的、非公开的、能够显著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信息,并违反市场规则使用该信息的人。

    行为可以包括:

    • 直接利用信息进行金融工具交易
    • 在正常职业或机构活动之外非法向第三方传达信息
    • 引诱或建议他人基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刑事处罚最高可达12年监禁,并附有重大罚金。此外,自主的行政制裁制度可能涉及特别高额的经济处罚和临时禁止任职。

    市场操纵

    当某人传播虚假消息或实施模拟交易或其他具体能够导致金融工具价格重大变动的伎俩时,即构成市场操纵罪。

    典型的操纵行为包括:

    • 模拟或人为交易
    • 传播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误导性信息
    • 人为价格变动做法,包括通过复杂的操作技术
    • 系统性下单和撤单策略,旨在产生扭曲的市场信号

    刑罚最高可达12年监禁,此外还有高额罚金。同时适用特别有力的行政制裁。

    金融领域妨碍监督职能

    妨碍监管机构职能的行为在经济刑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银行、金融和保险领域。

    当公司高管在向监管机构(如CONSOB或意大利银行)的通讯中陈述不真实的事实或隐瞒应提供的信息,且方式足以阻止或妨碍监督职能的行使时,即构成此罪。

    在该领域,建立内部报告程序、与监管机构通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流的清晰性,无论是在预防还是辩护方面,都是决定性要素。

    关于公司、金融与市场犯罪的常见问题

    虚假公司信息何时具有刑事意义?
    当财务报表或其他公司通报中的虚假陈述超过《民法典》第2621条规定的重要性门槛,且能够误导他人时,虚假公司信息具有刑事意义。辩护侧重于区分自由裁量的会计选择和刑事相关的虚假陈述,并核实行为的实际欺骗能力。
    在公司背景下,自洗钱与洗钱如何区分?
    自洗钱(《刑法典》第648-ter.1条)惩罚那些在经济或金融活动中使用或转移自身犯罪所得,妨碍识别的人。它与洗钱的区别在于主动方是实施前置犯罪的同一人。辩护分析资金来源、交易定性,以及生产性使用和刑事相关行为之间的区别。
    公司监督机构的责任情况如何?
    法定审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师在其被动行为允许或促进公司犯罪时,可能因未能监督而被追究责任。责任需要证明有条件的不作为、对不规范情况的知情,以及不作为与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市场操纵,何时具有刑事意义?
    市场操纵(《民法典》第2637条和《金融统一法》第185条)惩罚传播虚假信息和进行能够显著改变金融工具或商品价格的模拟交易。辩护核实争议通讯的实际欺骗能力、其对市场的有效传播,以及操纵市场特定故意的主观要素。
    内幕交易程序中辩护如何进行?
    内幕交易(《金融统一法》第184条)惩罚持有内幕信息并在金融工具上进行交易或向第三方传达此类信息的人。辩护侧重于信息是否符合内幕信息标准(精确性、非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特定故意的证明,以及利用内幕信息与正常市场分析之间的区别。

    请求保密咨询

    每个请求都以最高的保密性和专业机密性处理。

    所有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