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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兰企业刑法律师事务所

    Legal Aid – 米兰企业刑法

    Legal Aid – Società tra Avvocati S.r.l. 在米兰和拉齐奥(伊索拉德尔利里)从事企业刑法业务,为企业家、董事、高管和公司在影响企业连续性及公司机构人员个人责任的刑事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

    事务所的工作重点是在经济刑法最复杂的背景下构建技术辩护,在这些背景中,司法认定需要对刑事、公司、税务和会计层面进行综合重建。

    介入领域包括破产和企业危机犯罪、税务犯罪、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的企业责任,以及公司和金融犯罪,采用的方法以严格审查指控和核查控方证据为基础。

    破产与企业危机犯罪

    企业危机是经营决策在数年之后被以刑事认定标准重新审视的领域。在财务紧张状况下实施的交易、处分资产的行为、选择性付款以及会计事项,都会依据破产清算的结果被重新评价;在此背景下,正常经营风险与具有刑事意义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往往十分微妙,需要严格的审查。

    事务所在米兰和拉齐奥(伊索拉德尔利里)设有办公地点,协助企业家、董事、监事和清算人处理企业危机犯罪诉讼,从初步侦查阶段直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审查。辩护的核心在于对被指控交易进行会计与财务重建:核查处分行为的性质及其实际造成的资产减损、结合行为实施时既存的资产状况予以重新解读,并在相关罪名要求时确认与资不抵债或其加重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审查主观要件——这些正是检验指控成立与否的领域,同时还须处理此类指控中经常伴随的人身与财产强制措施。辩护活动特别涉及:

    • 财产型、文件型和优惠型欺诈性破产(《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22条和第329条,原《破产法》第216条和第223条)
    • 简单破产(《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23条和第330条,原《破产法》第217条和第224条)
    • 滥用信贷(《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25条和第331条,原《破产法》第218条和第225条)
    • 申报不存在的债权人和债权(《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2条)
    • 申请确认虚构债权(《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38条,原《破产法》第232条)
    • 证明与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42条,原《破产法》第236条之二)
    • 与预防性和解及债务重组协议有关的犯罪(《危机与破产法典》第341条)
    Atrio del Palazzo di Giustizia di Milano con i bassorilievi in marmo

    税务犯罪

    企业活动的税务管理是企业家、董事和公司主要的刑事风险来源之一:依据第74/2000号法令提起的指控通常源于税务检查和查验笔录,并要求针对具体被指控的罪名,审查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律所要求的主观要件,以及在法律有规定时审查是否超过可罚性门槛。

    刑事税务争议沿着刑事程序与税务认定并行的双轨发展:辩护要求协调两个程序,控制税务推定向刑事诉讼的移植(在刑事诉讼中此类推定并不自动适用),并善用法律赋予消灭或减轻效果的和解制度与补救行为。事务所全程把控案件发展,从常由财政警察实施的进入、检查和税务核查,直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审查。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利用不存在交易的发票进行欺诈申报(第74/2000号法令第2条)
    • 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欺诈申报(第74/2000号法令第3条)
    • 不实申报与不申报(第74/2000号法令第4条和第5条)
    • 开具不存在交易的发票(第74/2000号法令第8条)
    • 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第74/2000号法令第10条)
    • 未缴纳代扣税款和增值税、不当抵扣(第74/2000号法令第10条之二、之三和之四)
    • 以欺诈方式逃避税款缴纳(第74/2000号法令第11条)

    社会保障犯罪

    企业家、董事和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义务,在存在足以损害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不作为或欺诈行为时会引发刑事责任,相关指控通常源于社会保障机构和监管机关的检查。

    在该领域,辩护通常侧重于审查不作为行为的主观要件、是否存在因不可归责于义务人且无法通过合理可行措施应对的流动性危机而导致的绝对履行不能,以及与缴费债务清偿相关的消灭机制的适用。事务所自检查和缴费核查阶段即介入,协助委托人处理整个刑事程序。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罪名:

    • 未缴纳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代扣款(第463/1983号法令第2条第1款之二,经第638/1983号法律转换)
    • 不当获取公共资助(《刑法》第316条之三)
    • 对社会保障机构实施的加重诈骗(《刑法》第640条第2款第1项)以及为获取公共资助实施的加重诈骗(《刑法》第640条之二)
    • 在缴费和缴费合规事项上的虚假证明

    实体行政责任 – 第231/2001号法令

    第231/2001号法令所规定的实体行政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模式纳入企业刑法体系,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并行而不重叠,并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连续性和声誉产生直接影响。立法者所设计的制度基于将由高管人员或受其领导的人员为实体利益或使其获益而实施的特定类别犯罪的责任归于实体,由此形成一套结构复杂且极具威慑力的处罚体系,其中还包括禁止性处罚和没收。

    事务所协助公司和集体实体处理与前提犯罪相关的诉讼,特别关注因确定实体责任而产生的财务、声誉和运营后果的管理。

    Avv. Antonio Francesco Catanzariti in toga al Palazzo di Giustizia di Milano

    公司、金融与市场犯罪

    管理的合规性与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是目前主要归入《民法典》第2621条及以下条文和《金融统一法》相关规定的一系列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市场的信赖。

    此处的辩护主线主要展开于会计与估值认定的层面:财务报表估值的刑事意义、信息失真实际具备的欺骗能力,以及监督机构成员的地位,均需要兼具法律与企业管理专业能力的技术性审查。事务所协助企业家、董事、监事和监督机构成员,从初步侦查阶段直至审判和上诉的推进。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虚假公司信息披露(《民法典》第2621条和第2622条)
    • 妨碍监督(《民法典》第2625条)
    • 损害公司财产的背信行为(《民法典》第2634条)
    • 操纵市场行为(《民法典》第2637条)
    • 妨碍公共监管机关行使职能(《民法典》第2638条)
    • 内幕信息滥用与市场操纵(第58/1998号法令第184条和第185条)

    洗钱与经济财产犯罪

    财富流通和资金可追溯性是《刑法》第648条之二、第648条之三和第648条之三点一所规定罪名的核心,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复杂交易和层级繁多的公司架构,并常具有国际维度。

    辩护的关键有两个方面:认定利益的犯罪来源,这不能仅凭交易异常所作的推测来解决;以及对资金流的技术重建,这是任何指控的前提。此外还需处理财产性强制措施,在该领域这些措施会涉及个人和企业资产,通常表现为以没收为目的的扣押。事务所协助企业家、董事以及在经济金融领域从业的人员,从初步侦查阶段直至审判和上诉的推进。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销赃(《刑法》第648条)
    • 洗钱(《刑法》第648条之二)
    • 使用非法来源的资金、财物或利益(《刑法》第648条之三)
    • 自我洗钱(《刑法》第648条之三点一)
    • 诈骗、针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加重诈骗以及为获取公共资助的加重诈骗(《刑法》第640条第2款第1项和第640条之二)
    • 侵占(《刑法》第646条)

    仿冒与工业产权刑事保护

    在意大利主要的生产与金融区域,工业产权尤其是商标和显著标识的刑事保护,对时尚、设计、先进制造、汽车、化妆品等行业以及更广泛的高附加值产业链和奢侈品领域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

    在此类诉讼中,辩护首先针对专有权利的有效性与显著性、标识实际的混淆可能性以及行为的主观明知,而相关程序往往伴随对货物和生产线的扣押,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事务所协助企业家、董事和公司,从初步侦查阶段直至审判和上诉的推进。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伪造、变更或使用商标、显著标识或专利、模型和外观设计(《刑法》第473条)
    • 将带有虚假标识的产品输入境内并进行贸易(《刑法》第474条)
    • 销售带有虚假标识的工业产品(《刑法》第517条)
    • 以侵占工业产权方式制造和销售商品(《刑法》第517条之三)

    侵犯公共行政罪

    公共职能的正当行使、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以及公共部门与私人经营之间关系的廉洁性,由《刑法》第314条及以下条文所保护,这些罪名会对企业、专业人士和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与声誉产生直接且往往十分重大的影响。

    此类罪名在结构和证据上高度复杂,要求严格审查公法上的主体身份、腐败协议的构造及其证明,而后者往往依赖证人陈述和监听,其可用性与可信性必须逐一核查。事务所协助企业家、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士,从常伴有复杂侦查活动、监听和强制措施的初步侦查阶段,直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贪污(《刑法》第314条)
    • 公职人员索贿(《刑法》第317条)
    • 为行使职务和为违反职务义务的行为受贿(《刑法》第318条和第319条)
    • 司法行为中的贿赂(《刑法》第319条之三)
    • 不当引诱给予或承诺利益(《刑法》第319条之四)
    • 非法影响力交易(《刑法》第346条之二)
    • 妨害拍卖自由和承包商选择程序(《刑法》第353条和第353条之二)
    • 实体依据第231/2001号法令第24条和第25条的责任
    Aula di udienza con la scritta La legge è uguale per tutti

    环境犯罪

    主管机关检查力度的加强以及以环境作为首要法益加以保护的法规日趋严格,逐步扩大了刑事可罚的范围: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地超出行政层面,直接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

    此处的辩护需要就物质性质和因果关系进行复杂的技术鉴定,核查环境事务授权体系,并处理修复和清理行为——法律对此赋予在处罚层面的重要效果。在设施、区域和企业活动被扣押的情况下,保障生产连续性具有优先地位。事务所自检查阶段起即协助企业和董事,直至审判和上诉的推进。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行业法规所规定的以下主要罪名:

    • 环境污染(《刑法》第452条之二)
    • 环境灾害(《刑法》第452条之四)
    • 不履行清理义务(《刑法》第452条之十三)
    • 有组织的非法废物贩运活动(《刑法》第452条之十四)
    • 未经许可的废物管理(第152/2006号法令第256条)
    • 实体依据第231/2001号法令第25条之十一的责任

    劳动与安全犯罪

    作为首要法益的劳动者身心完整性保护,以及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对预防层面日益增强的关注,显著提高了董事、管理人员以及更广泛意义上负有保障义务者的责任水平。

    认定的核心在于确定保障义务人的地位以及依据第81/2008号法令第16条的职能授权体系的有效性,同时核查违反预防规范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预防性组织架构的适当性。事务所自认定的初始阶段起即协助企业家、管理人员和雇主,提供及时且有组织的介入,包括针对监管机关下达的整改指令及相关消灭机制。辩护活动特别集中于以下主要罪名:

    • 违反劳动健康与安全保护规范而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伤害(《刑法》第589条和第590条)
    • 非法劳务中介与劳动剥削(《刑法》第603条之二)
    • 劳动健康与安全领域的违警行为(第81/2008号法令)
    • 实体依据第231/2001号法令第25条之七的责任

    刑事风险管理与早期介入

    在企业刑法中,程序真正具有决定性的阶段往往发生在其正式启动之前,即在税务核查、检查和行政管控活动之中;这些活动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却足以划定认定的范围并自始影响其发展方向。

    事务所自税务、检查和监管核查活动起即协助企业家、董事和公司,提供及时且有组织的介入,其目的不仅在于处理即时的问题,更在于提前构建辩护策略并防控可能导致刑事程序启动的后续发展。

    早期介入能够:

    • 评估被指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在被指控的税务罪名有规定时,核查是否超过可罚性门槛
    • 以技术方式重建被指控的交易
    • 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辩护路线
    • 及时评估财产性强制措施(如包括等值扣押在内的预防性扣押)的风险,并制定相应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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