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公共服务负责人
大多数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被归类为特殊犯罪,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资格。刑法特别区分公职人员和公共服务负责人。
公职人员与公共服务负责人
大多数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被归类为特殊犯罪,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资格。刑法特别区分公职人员和公共服务负责人。
公职人员(刑法第357条)
根据刑法第357条,公职人员是指行使以行使权威性或认证性权力为特征的公共立法、司法或行政职能的人。行使此类权力意味着能够单方面影响行政行为接受者的法律领域,或以特权证明效力证明事实。
公共服务负责人(刑法第358条)
根据刑法第358条,公共服务负责人是指提供受公法规范约束但不具有公职人员权威性或认证性权力的公共服务的人。这些活动虽然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但不涉及直接行使公共职能的典型权力。
在经济活动中,这些资格也可能涉及在履行公共利益职能的实体或国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使得私人活动与公共职能行使之间的界限特别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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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共行政罪的常见问题
与企业相关的主要侵犯公共行政犯罪有哪些?
主要犯罪包括职务行使腐败(第318条)、违反职务义务行为腐败(第319条)、公职人员敲诈(第317条)、不当诱导(第319-quater条)、非法影响力交易(第346-bis条)、贪污(第314条)和滥用职权(第323条)。在企业刑法中,当这些犯罪发生在经济运营商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中时,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敲诈与不当诱导有什么区别?
敲诈(第317条)是指公职人员以强制行为迫使私人当事方,使其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使私人当事方成为犯罪受害者。不当诱导(第319-quater条)是指公职人员施加较轻的压力,给私人当事方留有一定的自决余地;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当事方也应受到处罚。
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是否会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导致实体责任?
是的,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属于第231/2001号法令的前提犯罪。当非法行为为实体的利益或有利于实体而实施时,公司可能面临重大罚款和禁止性措施,如暂停活动和禁止与公共行政签订合同。
什么是非法影响力交易?
非法影响力交易(《刑法典》第346-bis条)惩罚那些声称与公职人员存在实际或表面关系,以换取行使此类影响力的利益的人。与腐败不同,它不需要与公职人员直接达成协议。辩护核实所声称影响力的真实能力、行为的实际实现,以及合法游说活动与刑事相关行为之间的区别。
如何为公共采购腐败指控中的企业进行辩护?
在公共采购腐败诉讼中,为实体及其董事辩护需要深入分析合同授予方式、选择程序的合规性以及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文件记录。证明程序过程的正确性和不存在腐败协议至关重要,需区分正常商业关系和刑事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