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敲诈(第317条)
当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滥用其身份或权力,强迫他人不当给予或承诺给予金钱或其他利益时,即构成公职人员敲诈罪。
公职人员敲诈罪(刑法第317条)
当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负责人滥用其身份或权力,强迫他人不当给予或承诺给予金钱或其他利益时,即构成公职人员敲诈罪。
该罪行的特征要素是公职人员的强制行为,这造成了私人当事方的从属地位,使其在遭受不公正损害和屈从于不当要求之间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当事方并非自由行事,而是遭受了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因此处于犯罪受害者的地位。
在企业刑法中,敲诈罪可能出现在经济运营商与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嵌入行政、授权或合同程序的情况下,在这些程序中公职人员行使影响私人当事方经济活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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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共行政罪的常见问题
与企业相关的主要侵犯公共行政犯罪有哪些?
主要犯罪包括职务行使腐败(第318条)、违反职务义务行为腐败(第319条)、公职人员敲诈(第317条)、不当诱导(第319-quater条)、非法影响力交易(第346-bis条)、贪污(第314条)和滥用职权(第323条)。在企业刑法中,当这些犯罪发生在经济运营商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中时,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敲诈与不当诱导有什么区别?
敲诈(第317条)是指公职人员以强制行为迫使私人当事方,使其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使私人当事方成为犯罪受害者。不当诱导(第319-quater条)是指公职人员施加较轻的压力,给私人当事方留有一定的自决余地;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当事方也应受到处罚。
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是否会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导致实体责任?
是的,侵犯公共行政的犯罪属于第231/2001号法令的前提犯罪。当非法行为为实体的利益或有利于实体而实施时,公司可能面临重大罚款和禁止性措施,如暂停活动和禁止与公共行政签订合同。
什么是非法影响力交易?
非法影响力交易(《刑法典》第346-bis条)惩罚那些声称与公职人员存在实际或表面关系,以换取行使此类影响力的利益的人。与腐败不同,它不需要与公职人员直接达成协议。辩护核实所声称影响力的真实能力、行为的实际实现,以及合法游说活动与刑事相关行为之间的区别。
如何为公共采购腐败指控中的企业进行辩护?
在公共采购腐败诉讼中,为实体及其董事辩护需要深入分析合同授予方式、选择程序的合规性以及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文件记录。证明程序过程的正确性和不存在腐败协议至关重要,需区分正常商业关系和刑事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