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单据构成独立的税务犯罪,与受票方随后使用虚假单据相区别。第74/2000号法令第8条将刑事保护提前至单据的形成并进入税务流转阶段,并不要求逃税实际发生。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罪名与辩护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单据构成独立的税务犯罪,与受票方随后使用虚假单据相区别。第74/2000号法令第8条将刑事保护提前至单据的形成并进入税务流转阶段,并不要求逃税实际发生。
何时构成本罪
第8条处罚为使第三人逃避所得税或增值税而开具或出具与虚假交易有关的发票或其他单据的行为。
根据确立的判例,该罪为即成犯,于单据开具并脱离开票方支配范围时既遂。不要求受票方随后使用该发票,亦不要求逃税实际发生。
同一纳税期内开具多份虚假交易发票或单据的,法律将多次开具视为一罪。
因此本罪与利用虚假交易发票或单据进行欺诈性申报罪相区分:前者重在虚假单据的开具,后者重在其在纳税申报中的使用。
所保护的法益
本罪并非仅保护直接的国库利益,而是保障作为税额确定与核定基础的单据流转的可靠性。
刑事非价在于制造并流通指向虚假交易的税务相关单据,足以扭曲经济关系的正确呈现并妨碍税务机关的核定职能。因此保护介入于单据使用方可能实施逃税之前的阶段。
客观虚假与主观虚假的交易
税务刑法中的虚假交易概念,涵盖交易经济实质与其单据呈现之间的各种偏离形态。
虚假可以是客观的,即所记载交易全部或部分未实际发生。同一概念亦涵盖对价或增值税额高于实际数额的情形。
主观虚假则指交易被归属于实际参与者以外的主体。
该区分在证明层面尤为重要。认定不能停留于开票的形式数据,而须重建给付的实际发生、涉案经济主体的身份、企业的经营能力、合同关系与资金流。
在涉及缺乏适当组织架构的公司、中间人、三角贸易或复杂开票链条的诉讼中,核查交易的经济实质与各涉案主体的实际作用居于核心地位。
特定故意
本罪要求特定故意:开具或出具单据须以使第三人逃避所得税或增值税为目的。该条款所要求的目的亦包括使第三人取得不当退税或获得不存在的税收抵免。
特定故意的证明不能仅止于认定单据虚假,亦不能仅从交易不规范中自动推出。须核查开票方的行为确实指向促成受票方逃税。
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存在其他或并存目的并不排除本罪的成立,只要该条款所要求的逃税目的亦获证明。相反,若行为完全由与第三人逃税无关的目的所支撑,则缺乏本罪所要求的特定故意。
因此主观要素的认定是辩护的主要战场之一,须审查经营背景、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关系、交易的经济理由以及全部单据与资金状况。
刑罚
第8条对普通情形规定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若发票或单据中每一纳税期所载不实金额低于10万欧元,则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10万欧元的界限并非可罚性门槛。低于该金额的行为仍具刑事意义,适用第2-bis款所定的不同刑罚幅度。
开票方与使用方的关系
税务刑法体系将开具虚假单据者的行为与随后在申报中使用该单据者的行为相区分。
第9条对共犯一般规则设有例外:开票方及与其共同行为者不作为使用方申报犯罪的共犯受罚;反之,使用发票者及与其共同行为者亦不作为开票罪的共犯承担责任。
两罪的法定分离在财产层面亦有特别意义,因其阻止将使用方所获税收利益自动转移至开票方。
人身强制措施
在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单据的诉讼中,符合刑事诉讼法所定条件时可适用人身强制措施。
指控的抽象严重性并不足够。须查明重大有罪迹象以及与妨害证据、逃逸风险或再犯具体风险相关的特定强制需要。措施还须遵循适当性、比例性与递进性原则。
依个案情形,可考虑强制性或资格性措施,并可能影响经营活动的开展或被调查人所任管理职务。因此,核查强制需要的具体性与现实性以及措施的适当性构成独立的辩护领域。
预防性扣押与没收
在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的诉讼中,以第12-bis条所定直接或等值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尤为重要。
判例将开票罪的犯罪代价与使用方所实施逃税的收益相区分。通过使用发票获得的税收节省,由在自身税务地位中使用该单据者直接获得,不能自动归属于开票方。
对于开票罪的行为人而言,重要的是犯罪代价,即因开具虚假单据而约定或收取的报酬或利益。由此可见,对开票方作出的扣押不能自动以受票方所逃税款总额为标准。
因此辩护须核查:
- 控方所指称可没收经济数额的正确定性
- 开票方是否实际取得报酬或利益
- 被查封财产与被调查人的关联性
- 扣押属直接扣押还是等值扣押
- 被查封财产价值与实际可没收数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开票方与使用方地位的区分在税务债务问题上亦有意义。使用方税务债务的清偿或分期缴纳,本身并不使开票方可能取得的犯罪代价失去可没收性。因此,正确界定扣押对象是辩护策略的核心环节之一。
第231/2001号法令下法人的责任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单据属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引发第231/2001号法令第25-quinquiesdecies条所定法人行政责任的税务犯罪之一。
对第8条第1款之罪,规定最高五百份额的罚款;对第2-bis款所涉低于10万欧元的情形,罚款最高四百份额。法人取得重大收益者,罚款加重三分之一。此外还可适用第231号法令对税务犯罪所规定的资格性处罚。
法人的责任并不自动源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须独立核查第231/2001号法令所定归责标准,特别关注行为人的地位、法人的利益或好处以及实际采用的组织架构。
因此,程序的处理需要在自然人地位与法人地位之间进行协调,并考虑辩护利益可能的分歧。
Legal Aid 的辩护策略
在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单据的诉讼中,辩护需要对被指控的经济交易进行分析性重建,并对税务核查中所取得的要素进行独立审查。辩护工作尤其集中于:
- 给付的实际发生及其具体经济实质
- 涉案企业的组织架构与经营能力
- 合同关系及发票所依据的文件
- 资金流的重建
- 确定实际提供或接受给付的主体
- 对交易可能不存在的明知
- 促成他人逃税之特定故意的证明
- 作为扣押对象的犯罪代价或收益的正确确定
- 刑事程序与税务程序之间的协调
税务核查中使用的要素与推定,并不自动以同等证明力适用于刑事审判。须依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加以评价,并与程序中取得的全部材料相比对。
本所设于米兰,在全国范围内处理日益频繁涉及复杂公司架构与国际商业交易的诉讼,其中重建被指控交易的经济实质尤为重要。
因此,重建交易的经济实况、独立核查主观要素以及审查可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构成辩护介入的主要方向。
相关业务领域
- 利用虚假交易发票或单据进行欺诈性申报
- 利用其他欺诈手段进行申报
- 不实申报
- 未申报
- 隐匿或毁灭会计文件
- 未缴纳增值税
- 不当抵扣
- 法人行政责任——第231/2001号法令
- 洗钱与自洗钱
常见问题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何时构成犯罪?
当以使第三人逃税为特定目的开具或出具与虚假交易有关的发票或其他单据时,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受票方随后在其申报中使用该单据,亦不要求逃税实际发生。
客观虚假与主观虚假的交易有何区别?
客观虚假指所记载交易全部或部分未实际发生,或对价或增值税额高于实际数额。主观虚假指交易被归属于实际参与者以外的主体。该区分在证据重建与行为人主观要素核查中尤为重要。
交易不存在足以证明故意吗?
不足以。交易不存在属于本罪的客观要素。还须独立查明该条款所要求的特定故意,即使第三人逃税的目的。其证明须来自具体情形与整体证据状况。
为虚假交易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可罚性门槛?
不存在。10万欧元并非低于该额度即不具刑事意义的门槛。若单据中每一纳税期所载不实金额低于10万欧元,则适用第8条第2-bis款所定的不同刑罚幅度。
可对开票方扣押什么?
须将使用方所获税收利益与开票方可能收取的犯罪代价相区分。通过使用发票获得的税收节省不能自动归属于开票方。对开票方而言,重要的是因开具虚假单据而约定或收取的报酬或利益,并受没收规则的条件与限制约束。
刑事程序受税务核查约束吗?
不受约束。税务程序与刑事程序各自独立。税务机关取得的要素可在刑事程序中具有意义,但须依刑事程序的证据规则加以评价。税法所定推定不会以同等证明力自动移用于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