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型欺诈性破产
财产型欺诈性破产涉及影响债权人财产担保的行为:转移、隐匿、掩饰、毁损和耗散企业财产,以及《危机法典》第322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审查的对象并非企业的失败结果,而是资源的实际流向与被指控交易的经济功能。
财产型欺诈性破产涉及影响债权人财产担保的行为:转移、隐匿、掩饰、毁损和耗散企业财产,以及《危机法典》第322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审查的对象并非企业的失败结果,而是资源的实际流向与被指控交易的经济功能。
刑罚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附加刑最长可达十年。对于公司,第329条第1款将该罪名扩展适用于董事、总经理、监事和清算人。
典型行为
- 转移:将财产或资源用于与企业利益无关的目的
- 隐匿与掩饰:通过法律或物质表象使财产脱离债权人担保
- 耗散:将资源用于缺乏经济合理性的交易
- 毁损与减少财产,包括无适当对价的处分行为
- 虚列或承认不存在的负债
具体危险与事前评估
在破产程序前的财产型破产中,判例要求审查行为对债权人财产担保的具体侵害能力。该审查须以事前视角、参照行为实施时点作出,并考虑财产规模、负债水平、可预见的财务演变以及交易与企业规模之间的比例。
无需证明单笔交易造成了资不抵债:与资不抵债的因果关系仅在第329条第2款的不同情形中具有意义。
主观要素与经营风险的界限
该罪名要求故意,不能仅凭交易的经济失败或此后开启司法清算予以推定。须查明的是对财产减损及其对债权人担保影响的认识,并根据决策时可获得的信息予以重建。
有助于区分经营风险与转移财产的要素:
- 对价的存在与适当性
- 资金流的可追溯性
- 与决策同期的文件
- 与公司经营范围及合理经营逻辑的一致性
- 董事、股东或关联方未获得个人利益
- 遵守内部决策与信息程序
集团内交易与补偿性利益
在企业集团中,资源转移、集团内融资、为其他公司利益提供的担保以及资金归集安排,可能使实施方公司立即承受财产损失。此时任何补偿性利益都必须具体、确定、可归属于受损公司并可事前评估:笼统援引集团利益或假设性利益并不充分。
具体主张有利情况的责任并不导致刑事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该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需特别关注的交易
- 以不符合市场价值转让财产或业务分支
- 未经决议或无文件支持的提取、预付与报酬
- 向陷入困境的关联公司提供融资与担保
- 缺乏充分审查的关联方交易
- 在危机临近时实施的分立、出资与重组
- 将公司资源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
强制措施与财产性措施
财产类指控常伴随扣押、文件与信息取证,并在法定情形下伴随人身措施。辩护须审查措施的要件、比例性、受限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直接没收所需的财产与犯罪派生关系的证明。财产性措施与司法清算内财产的关系受法典第317至320条规范。
辩护方法
- 准确识别被指控交易及相关期间
- 重建资金流与资源流向
- 分析行为时的财产与财务状况
- 核查对价及可能的补偿性利益
- 重建各主体实际行使的角色
- 与经济会计专业意见的协同
- 处理人身与财产强制措施问题
常见问题
向集团内公司付款总是构成转移财产吗?
并非如此。须核查交易原因、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对价是否适当,以及承受财产损失的公司是否获得具体确定的补偿性利益。
是否必须证明该交易导致了破产?
转移财产型破产不要求与资不抵债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仅在第329条第2款的不当破产情形中具有意义。
内部文件有何意义?
往往具有决定性:与决策同期的决议、审查资料、估值报告、合同与函件,可重建当时已知与可预见的情况,并以事前视角评估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