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扣押:宪法法院加强对企业和财产的保护,以应对撤销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摘要
宪法法院第158/2026号判决:可以对驳回预防性扣押撤销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期限、效力与辩护策略。
要点
- ## 关键点
- 在该判决之前,检察官可以对撤销扣押的决定提出上诉,而遭受扣押的一方则不能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 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平等原则(宪法第3条)和武器平等原则(宪法第111条第2款),后者也适用于预防程序。
- 该救济措施适用于所有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包括对财产享有个人使用权的人。
- 只要没收尚未成为终局裁定,剥夺占有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扣押令。
-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提出申请,可能会面临类似于保全措施既判力的障碍:因此,首次申请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 # 预防性扣押:宪法法院加强对企业和财产的保护,以应对撤销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宪法法院2026年第158号判决评注
简而言之
是的,现在可以对驳回预防性扣押撤销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根据2026年10月2日公布的第158号判决,宪法法院宣布反黑手党法典(第159/2011号法令)第27条第1款违宪,因其未将此项裁定纳入可上诉的裁定之列。因此,被申请人及对财产享有权利的第三方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包括对案情实质的上诉,之后可因违法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不中止扣押的执行。 宪法法院以2026年第158号判决,宣布反黑手党法典第27条第1款违宪,因其未将驳回预防性扣押撤销申请的裁定列为可上诉的裁定之一。该判决依据宪法第3条和第111条第2款作出,消除了一个不对等现象,即检察官可以对撤销限制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而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则无法对维持限制措施的决定提出任何上诉。本评注重构了这一法律漏洞和判决理由,并重点分析了其对辩护策略的影响,这不仅涉及增加了一种新的救济手段,也关系到构建撤销申请本身的方式。
1. 前言
在财产预防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丧失财产处置权的时间点不是没收,而是扣押。是扣押导致了财产的剥夺、司法管理员的介入、对银行和商业关系的直接影响;并且在程序的正常生理过程中,扣押持续长达十八个月,根据反黑手党法典第24条第2款还可再延长六个月,此外还要加上对没收裁决提出上诉的审理时间。
尽管如此,由反黑手党法典第27条构建的救济体系,即使在2017年10月17日第161号法律改革之后,仍然在对企业辩护最关键的部分存在不完整之处:即当利害关系人获得了足以证明限制措施前提条件不复存在的证据,请求撤销却遭到拒绝时。对于这种拒绝,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上诉途径。
2026年第158号判决,于7月8日裁定,10月2日公布,针对刑事最高法院联合庭提出的问题,填补了这一漏洞。然而,该判决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增加了一种上诉手段。判决理由中关于扣押的性质、预防程序中的武器平等原则以及重复申请的限制等论述,对整体辩护策略产生了影响。
2. 反黑手党法典第27条的漏洞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冲突
第27条第1款列出了必须立即通知总检察长、共和国检察官和利害关系人的裁定;第2款将第10条的规定扩展适用于针对“上述裁定”的上诉。2017年第161号法律在原已规定的撤销扣押情形之外,又增加了适用和驳回扣押本身的情形。由此形成了一个局面:检察官既可以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也可以对撤销限制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利害关系人只能对最初的扣押决定提出上诉。驳回撤销申请的决定则被排除在清单之外。
关于这一遗漏的后果,最高法院的判例存在分歧。根据第一种观点,即法院引用的最高法院第二庭2018年第4729号命令,对于驳回决定,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7条第4款,以执行异议的形式向作出裁定的同一法官提出反对。而根据相反的观点,如最高法院第一庭2022年第17489号判决等所表达的,不允许任何救济措施,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568条规定的上诉手段法定原则在预防程序中通过反黑手党法典第10条第4款对安全措施上诉规则的援引而适用。
最高法院联合庭受第五庭移送审理此案,在2026年4月24日的命令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上诉是2017年立法者有意识的选择,且清单的明确措辞排除了合宪性解释和类推适用。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依据宪法第3、24、41、42、111和117条第1款,指控公诉方与私方之间的不平等。
具体案情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上诉人是程序外的第三方,凭借一份企业分支租赁合同,在被扣押的房产内经营其个体企业。大约两年来,他先后尝试对清场令提出申诉、根据第23条进行干预,最后提出撤销申请,结果是申诉被裁定不予受理,干预被裁定无须处理,撤销申请也被裁定不予受理,而没有任何不同于作出限制措施的法官能够审查他的理由。
3. 判决
法院宣布反黑手党法典第27条第1款违宪,因其未将法院驳回扣押撤销申请的裁定列入其中。该问题依据宪法第3条第1款和第111条第2款获得支持;其余的指控则被吸收。
法院采用的技术是仅限于第1款的补充性宣告违宪。法院明确指出,因此,第2款中的援引自动扩展适用于驳回裁定(“法律思考”部分第9段)。因此,这并非创造了一种新的救济措施,而是将驳回撤销申请的决定纳入了反黑手党法典第10条规定的一般上诉制度: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包括对案情实质的上诉;在十天内因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
在处理案情实质之前,法院驳回了国家总法务署提出的两项不予受理的异议。第一项异议基于存在替代性救济措施,被法院归入案情实质问题。第二项异议认为,由于一审没收法令的作出,扣押已失去其独立的效力,法院以一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论断驳回了该异议,我们稍后会回到这一点:只要没收尚未成为终局裁定,剥夺占有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扣押令(第6.2段)。
另一个初步步骤界定了判决的主体范围。尽管初审法院的判决涉及第三方,但法院申明,该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因为区分这两种地位本身就会在同样受限制措施影响的主体之间造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5段)。
4. 财产预防程序中的武器平等原则
判决理由的核心在于申明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条件”原则适用于任何司法程序,包括预防程序(第7.3段)。这一申明并非理所当然。法院在2019年第24号判决中曾排除预防性扣押和没收具有刑事性质,从而使其不受刑事责任宪法法规的约束;然而,在同一判决中,法院也明确指出,这些措施严重影响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因此必须在符合公正程序一般准则的程序结束时适用。第158号判决从这一前提出发,在上诉领域得出了一个明确的结论。
判断标准借鉴了关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的判例,并在2020年第34号判决中进行了总结。该原则不要求权力完全相同;它容忍因检察官的机构角色或良好司法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对等。但不对等的方向并非无关紧要。公诉方的上诉权比私方的上诉权有更大的退让空间,因为后者受到宪法第24条规定的辩护权的支撑。
将此标准应用于预防程序,得出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在这里,检察官也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可以动用包括强制性和侵入性手段在内的全部调查工具,而辩护方则没有相应的手段。法院认为,一种在這種結構性優勢之上再增加程序性優勢的規定,即只允許公訴方對不利的撤銷請求結果提出上訴,與原則“極不協調”(第7.6.5段)。
在宪法第3条的层面上,法院进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平等性判断,着眼于比较的相关性(第7.2段)。比较是相关的,因为所比较的两种情况涉及同一对象,即限制措施的存续,分别从请求方和承受方的角度来看。法院强调的一个事实促成了这种不对等的实际存在:检察官不仅可以对改变法律现实的撤销和适用扣押提出上诉,还可以对维持现状的驳回其原始请求的决定提出上诉(第7.6.1段)。这样一来,国家财政部门关于上诉权仅限于改变现状的裁定的论点便不攻自破了。
5. 扣押作为限制措施的依据及与刑事诉讼法第322-bis条的比较
国家财政部门的辩护意见认为,驳回撤销申请仅导致限制措施的临时维持,等待同样可以上诉的没收裁决,私人的保护只是被推迟了。法院从两个层面作出回应。
在期限方面,法院指出,十八个月,可延长六个月,这段时间足以造成严重且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特别是当财产是工作或企业活动所必需时:法院写道,两年的停业实际上可能宣告一个企业的终结(第7.6.3段)。这一以一般性措辞提出的意见,为辩护方提供了一个超越本案的损害评估标准。
在法律依据方面,法院申明,只要没收尚未成为终局裁定,剥夺占有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扣押令。法院援引了第27条第2款的字面规定,即没收裁定在判决成为终局裁定后才具有执行力,以及最高法院联合庭在2017年第48126号判决中为刑事没收所确立的规则。根据该判决,在判决成为不可撤销之前,财产之所以不可处置,不是因为被没收,而是因为被扣押,而没收则可以说是有条件的;第三方可以向审理法院请求返还,如果被拒绝,即使在非终局判决之后,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2-bis条提出上诉。
与刑事诉讼的比较结束了论证。刑事诉讼法第322-bis条允许对有关预防性扣押的命令提出上诉,包括驳回撤销申请的命令,并将上诉资格赋予了被扣押物品的人或有权要求返还的人。对法院而言,这一规定表明,任何扣押,无论在何种程序中作出,都会对宪法权利造成重大限制,并要求在法律体系中提供有效且趋于统一的保护,除非存在预防程序中没有的强制性相反理由(第7.6.6段)。
法院也未被关于替代性救济措施的论点说服。根据第23条进行的干预只允许在作出限制措施的法官面前进行辩护,且司法判例认为未传唤第三方仅为程序上的不规范;第52条及后续条款的救济措施仅在没收后才适用,且保护的是不同于所有权的权利(第7.6.4段)。
6. 对辩护的影响
最直接的后果是,现在可以对维持限制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被申请人及任何权利受扣押影响的第三方,包括像本案中享有个人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驳回撤销申请的决定,并可在十天内就上诉法院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第27条第1款现在也要求将驳回决定通知利害关系人,因此期限从通知之日起算,其日期需要精确核实。
第二个后果涉及申请的时间。扣押在没收成为终局裁定前一直是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这一论断意味着,即使在一审没收法令作出后以及在上诉审理期间,也可以请求撤销,并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这为企业在被剥夺财产时间最长的阶段开辟了保护空间。
第三个后果,也许在专业层面上最为重要,涉及申请的内容。在该判决之前,撤销申请是向一个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法官提出的文书;如今,它是一个通过可延伸至案情实质的上诉直达最高法院的程序的第一步。因此,申请书的构建必须使其成为上级法院衡量裁决的依据:需要有文件证明的资金来源、相关时期的收入能力、第三方对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以及在涉及企业资产时,对企业连续性的具体损害的重建。
与此需求相关的是法院指出的限制。为避免诉讼泛滥,在当事人未提出先前未提出的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似于保全措施既判力的原则来管理重复申请(第7.6.7段)。最高法院联合庭在法院引用的2007年第14535号判决中,将该既判力描述为一种“截至文书状态”的障碍,一旦上诉途径用尽即形成,涵盖了明确或默示提出的问题,并且只能被新的或事后出现的、而非不同的论点或理由所克服。
需要理解这个表面上的悖论:引入上诉途径使得障碍更加严格。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司法判例缺乏保全措施既判力的典型前提,即监督手段的用尽;现在这个前提存在了。因此,那种在短时间内重复提出撤销申请,并逐步补充陈述的做法变得有风险。正确的策略是一次性的、完整的申请,如有必要,再进行上诉;后续的申请应保留给真正新的证据,如后来获得的文件、事后出现的技术咨询或公司状况的变化。
另外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对于第三方而言,根据第23条在听证会上的干预仍有其作用,因为正是在那里形成了关于所有权以用于没收的证据:对驳回撤销申请的上诉并不能取代它,但允许立即向一个不同的法官对维持限制措施提出异议。此外,如果上诉裁定被维持,第10条第2-quater款规定诉讼费用由提出上诉的私方承担:这是在行动前需要与客户评估的成本。
7. 仍待解决的问题
选择仅限于第1款的补充性宣告违宪是审慎的,但它将一些衔接问题留给了最高法院的判例来解决,辩护方将需要逐案处理。
第一个问题涉及上诉法院作出的驳回决定。判决主文指的是“初审法院”的裁定,但在初审法院的判决中,扣押是由罗马的上诉法院在上诉阶段作出的,撤销申请也是在对没收裁决上诉期间向该法院提出的。在笔者看来,与第10条最一致的解决方案是因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就像对上诉法院的其他裁定一样;但这会导致失去对案情实质的审查,从而使申请的完整性变得更加关键。最高法院联合庭在初审法院判决中的决定可能会对此作出澄清。
第二个问题涉及驳回的形式。在本案中,申请被宣布不予受理,而法院将该裁定视为驳回(第6.1段)。这一论点支持对任何拒绝撤销的裁定提出上诉,无论采用何种措辞,但判决主文只提到了驳回,因此在上诉状中明确论证这一点是审慎的。
第三个问题涉及管理措施。清场令和其他授权法官的行为仍然缺乏明确的上诉途径;在本案中,申诉被宣布不予受理。在第7.6.6段中申明的、对任何扣押都应提供趋于统一的保护的需求,可能会支持新的合宪性问题,但其本身并未提供一种已经可以使用的救济措施。
最后,法院未予处理的一个问题是第27条第3款的不对等,该款规定只有检察官可以请求中止撤销裁定的执行力,因为该问题未被提出。
对所采纳解决方案的最佳反驳是,在对没收裁决上诉期间,对驳回撤销申请的决定提出可延伸至案情实质的上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对象,即财产的来源和所有权,进行第二次审理,并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这一反驳在最高法院判例所熟知的区分中找到了答案,即平行程序(涉及主审判的对象)与附带性保全程序(涉及限制措施的存续,因此可以与审理共存)之间的区别。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上诉法院将严格使用保全措施既判力,正是为了遏制这种重叠。
8. 结论
2026年第158号判决在规范层面上是创新的,因为它引入了一种被最高法院联合庭所确立的现行法所排除的救济措施。然而,在原则层面上,它与2019年第24号判决以及关于武器平等原则的判例一脉相承,是其连贯发展的体现。因此,将其呈现为一种方向上的改变是不准确的。
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清晰地将预防性扣押和刑事预防性扣押归结为统一的保护需求:任何实际限制都影响宪法权利,并且必须能够在其存续期间受到不同于作出该限制的法官的审查。这是一个超越第27条的论断,可以在财产预防程序中所有私人保护仍仅依赖于程序法官的环节中加以主张。
对于为受预防措施影响的企业和财产进行辩护的人来说,该判决也要求一种方法的改变。新的上诉途径只有在其之前的申请是完整的、有文件证明的、并且是为接受上级法院审查而构建的情况下才有用;否则,保全措施既判力的障碍可能会将救济措施转变为后续申请的障碍。因此,首次申请的质量成为决定保护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律师 Roberto Antonio Catanzariti 最高法院出庭律师 · 卡西诺律师协会 Legal Aid 律师事务所(S.r.l.)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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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律师 Roberto Antonio Catanzariti,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卡西诺律师协会成员,Legal Aid 律师事务所(S.r.l.)创始合伙人。
本内容仅供参考和法律研究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每种情况都需要对具体案件的文书进行评估。
本文在人工智能工具协助下撰写,并经本所律师审核。 了解更多
常见问题
- Si può impugnare il rigetto dell'istanza di revoca del sequestro di prevenzione?
- Sì. Dopo la sentenza della Corte costituzionale n. 158 del 2026 il provvedimento con cui il tribunale rigetta l'istanza di revoca rientra tra quelli dell'art. 27, comma 1, del codice antimafia e segue il regime dell'art. 10: ricorso alla corte d'appello, anche nel merito, entro trenta giorni dalla comunicazione, e successivo ricorso per cassazione per violazione di legge entro dieci giorni.
- Perché la Corte costituzionale ha dichiarato illegittimo l'art. 27 del codice antimafia?
- Perché il pubblico ministero poteva impugnare la revoca del sequestro e il rigetto della propria richiesta, mentre chi subiva il sequestro non poteva impugnare il rigetto della domanda di revoca. La Corte ha ritenuto questa asimmetria contraria al principio di eguaglianza e alla parità delle armi prevista dall'art. 111, secondo comma, della Costituzione, che vale anche nel procedimento di prevenzione.
- Chi può impugnare il diniego di revoca?
- Ogni interessato: il proposto e i terzi i cui diritti sono incisi dal sequestro. Nel caso deciso il ricorrente era un terzo che esercitava la propria impresa nell'immobile sequestrato in base a un contratto di affitto di ramo d'azienda.
- Si può chiedere la revoca del sequestro dopo la confisca di primo grado?
- La Corte afferma che, finché la confisca non è definitiva, il titolo dello spossessamento resta il sequestro. Secondo la nota, ne deriva che la revoca può essere chiesta, e il diniego impugnato, anche durante il giudizio di appello contro la confisca.
- Il ricorso contro il diniego di revoca sospende il sequestro?
- No. L'art. 10 del codice antimafia esclude l'effetto sospensivo del ricorso alla corte d'appello e del ricorso per cassazione.
- Si possono presentare più istanze di revoca?
- Sì, ma con cautela. La Corte indica che la reiterazione potrà essere governata con principi analoghi a quelli del giudicato cautelare quando la parte non deduce elementi nuovi. Per questo conviene presentare un'istanza unica, completa e documentata.
- Ci sono costi se il ricorso viene respinto?
- Sì. In caso di conferma del decreto impugnato, l'art. 10, comma 2-quater, del codice antimafia pone le spese processuali a carico della parte privata che ha proposto l'impugnazione.
Avv. Roberto Antonio Catanzar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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